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时间:2024-03-04 15: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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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相信大家都积累了属于自己的读书感悟,记录下来很重要哦,一起来写一篇读书笔记吧。那么读书笔记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1

  《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来源,并具体说明了刑罚的目的和实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且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管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就决定了两者并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国家是由人民授权的,只能依据这份契约,以全体公民利益保护者的身份、用最低限度内的手段去惩治那些破坏契约的人。

  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没有阶级就不会有国家和法律,也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统治秩序。”然而对贝卡里亚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与资本主义法学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学思想中那些有用的部分的。

  02、关于刑法原则

  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用大量笔墨来高谈阔论民主和自由,但是,书中却无处不闪耀着带有理性光芒的思想——自由、民主、平等、反对暴政、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尽管没有大篇幅地描写民主,但是却处处在谴责当时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内容集中地体现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章节中。

  贝卡里亚这样论述道:“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贝卡利亚在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时,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了传统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尖锐地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把人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视刑罚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达到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足够了。

  03、关于死刑存废

  此外,就死刑的存与废这个问题,他并没有一概而论地否定死刑。在他看来,死刑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一是某人在剥夺自由后仍具有侵害社会的能力与手段;二是在无政府状态下,法律已经被混乱所取代。

  但立法者将死刑列入刑法法典是不是就出于这两种理由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贝卡里亚以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死刑废止后的社会情况为例,否定了死刑的社会作用。那么,人们提倡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用当今学者的话来说:“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心理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死刑对受害者家属一方来说却有着温情的一面,对受害者的安抚是死刑存在的一大重要原因。当一个人遭受了侵害,他会对侵害者产生仇恨,而死刑正好为他平复了仇恨,并在一定程度上平定了民愤。

  但这只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在受害者眼中这固然是推仁行义。然而,这果真就是正确的做法吗?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但人是情绪化的,这种情绪会源源不断地蔓延。我们不能以不合理的情绪来肯定事实犯罪的结果。法律服务的不单是受害者,还有整个社会。法律无权进行报复,受害者也不能凭借自己的情绪惩罚罪犯。

  针对这样的出发点,贝卡里亚一针见血地指出:“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人们对死刑怀有的是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立法者所希望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一个公民因法律而成为了杀人犯,什么时候起杀人变成了公民的权利?法律所代表的应该是作为个人利益组合的共同意志。没有人会将生命权让与他人,更不用说在由少量自由的组合而形成的契约中存在“杀人”这一权利了。

  中国在春秋时代就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在主张死刑的人眼中,死刑是最残酷、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然而,这只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假设而已。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乱世并非轻典的结果。罪犯实施犯罪,尤其是某些重大的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在其权衡后认为刑罚不够重。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不能将犯罪问题药到病除。

  如此看来,死刑的废止是合理的。但用什么来填补作为最高刑罚的死刑的空缺呢?

  贝卡里亚提出用“终身苦役刑”来代替死刑。他认为终身苦役刑为公民提供了长期、有效的鉴戒。鉴戒的期限是以罪犯的生命长短来计算的,远远长于死刑的短暂执行期。而就刑罚的预防效果而言,旁观者的畏惧甚至大于受刑者本人。罪犯被眼前的不幸分散了注意力,而旁观者关心的却是受苦时间的总和。

  但在这一点上,我始终有个疑问。从预防犯罪的效果看,终身苦役刑的确优于死刑。但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留来看,契约里会有一项“剥夺终身自由并服苦役”的权利吗?终身苦役不是一场表演,但其残酷程度对于罪犯来说,真的就小于死刑吗?

  从契约的角度出发,贝卡里亚最后论述了刑罚的实施原则。在我看来,其中最具有现实价值的一点是对司法官员应如何适用刑罚的阐述。司法官员是国家一方的契约代表者,这使得公民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处罚罪犯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官员个人。当司法官员的权力不受限制时更是如此。贝卡里亚提出,多数人的专制比少数人的专制更为可怕,司法官员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比严格遵循刑法文字本身的危害更大。法官要做的只是也只能是严格依据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进行推理。

  先进的思想是不分国界的。贝卡利亚将世界刑法发展的历史轨迹清晰地理顺了,这本书中所折射的问题也蕴含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道路。中国古代,为了惩治不法臣民和巩固皇权,统治者发明了各式各样残忍的刑罚:磔、髡、髌、刵、醢、枭首、弃市、凌迟、族诛等,使人闻之悚然。不管是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还是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都近乎惨无人道,令人发指。

  而与欧洲从野蛮逐渐过渡到文明的刑罚史相似的是,我国每个朝代也都有一些的法律上的'改革与调整,譬如缇萦上书救父,推动了奴隶制肉刑的废除,又如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六典》等仅将“十恶”设为不赦之罪。而清末庚子新政废除五刑,建立现代刑法原则,距今也不过百年罢了。

  刑法的意义不只有惩罚,还有教育和预防犯罪。法律的威慑作用被反复强调,人们被要求对它怀有敬畏之心,但滥施酷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相反,极刑酷律会因人道主义的减少而促使犯罪。在时代洪流的推动下,保障人权已成为法律最基本的要求。贝卡利亚写作于人权突然被确立起来的时代,封建时代产生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当时已不符合时代要求,于是新的刑法体制便应际而生。

  当然,仁慈只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当为公正。正如培根所言:“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之成熟,必须有培育的过程。”若要解决维持秩序、保障公平、实现正义的问题,还要历经培育良法善治并将其融入治理体系的漫长过程。

  04、结语

  纵观本书,虽然并非想象中那般无懈可击,虽然在两百年之后的我看来它仍然不可避免地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折射的人文主义精神却依旧是耀眼的。

  贝卡利亚并非刑法学家,却为后人留下了一本刑法学的巨著。刑罚因犯罪而具有必然性,他将刑罚视作对犯罪的惩罚,而非对人本身的惩罚。他好比划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裂乌云的阳光,不仅点亮了当时漆黑一片的欧洲,还点亮了整个世界,引导着旧的法律体系朝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方向前进。

  贝卡利亚的情感和哲学思想,使他的语言如良药和美酒一般发人深省又余味悠长。他的作品尖锐而不抽象冗长;他的语言简洁而富有远见;他的文笔优美而推理深刻。

  捧在手中细细阅读,我感受到的是贝卡利亚的激情洋溢与充满人情味,我看到的是贝卡里亚那颗对民主和自由充满了向往的心、那颗对生命充满了尊重与热爱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并为他字里行间的正义和热情所折服。也正因如此才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接连不断地拜读它。感谢贝卡里亚,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如此经典的刑法学著作才得以流传后世。正是因为有了众多像贝卡里亚一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这般丰富。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2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在这样的理解下,国家对公民的刑罚,也应该在公民让渡出来的那部分利益范围内,就好像一个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让投保人缴纳超出合同范围的资金作为惩罚。然而,如果这样分析,把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比喻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的话,要签订这样一份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是活着的,也即公民的生命权未被剥夺,也不能作为让渡的部分,既然公民的生命权没有被让渡,国家又有什么理由来剥夺公民的生命,以死刑作为惩罚呢?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3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 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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